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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result(s) for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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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与回归:公民图书馆权利的复兴之路
公民图书馆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文化权利,但由于历史、地域等原因,中国公民图书馆权利严重缺失。研究从制度保障、经费支持以及公民意识培养等方面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
互联网时代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研究
互联网时代由于著作权归属不明确、不同主体认识差异、转授权制度模糊,导致难以建立合理的学位论文使用制度。只有明确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规范学位论文转授权制度,方能建立起既保护著作权又使不同主体利益相对平衡的合理的学位论文使用制度。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下的动物保护思想梳理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生物多样性危机的显现,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空前提升,保护热情空前高涨。考察环境伦理,发现其已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向非人类中心主义转变,动物伦理也跳出以人类为中心的利己局限,把动物纳入关怀范围。其中动物福利主义思想不反对人类利用动物,但主张尽可能增进其福利,减少其痛苦;动物权利主义思想反对视动物为资源,反对利用动物,主张动物个体的利益;物种保护主义认识到物种多样性对人类而言的根本重大利益,主张保护物种的可持续生存,为此可以牺牲人类的当前利益。三大动物保护思想之间并无矛盾或冲突,而是关注点各有侧重,动物福利主义和物种保护主义已经得到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动物权利主义则仍然饱受争议。人们准备致力于保护动物时,可参考借鉴三大动物保护思想,理清、判断、决定适宜的保护理念和思路。
论中国学术的自我主张
由于世界历史的形成,由于现代性在其特定阶段上的绝对权利,中国自近代以来的人文学术和社会科学是从总体上进入一种对外部学术的学徒状态中去了。这种学徒状态在极为广泛的对外学习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收获,并使学术在特定的境况中逐渐成长起来。但任何一种学术的真正成熟,总是伴随着它开始摆脱其学徒状态并获得自我主张,从而成为一种“自律的”或“自我一授权的”学术。
社區民眾對於預立醫療決定行為意向及其相關因素之探討
背景:醫療科技進步,不健康存活年數逐年增加。為使病人臨終時家屬面臨末期醫療決策時有所依循,降低無效醫療,提高生活品質與善終,瞭解民眾對於預立醫療決定行為意向及其相關因素,才能有效提高其決策能力。目的:探討社區民眾對於預立醫療決定行為意向與其相關因素。方法:本研究採橫斷性研究設計,針對社區民眾,以紙本與網路問卷方式進行基本屬性、預立醫療決定的經驗、預立醫療決定知識、態度、行為意向、靈性健康、社會支持之資料收集。統計方式以描述性統計與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多元迴歸分析等推論性統計。結果:共377位社區民眾參與本研究(平均年齡為50.57歲,SD=13.39,58.4%女性),其預立醫療決定行為意向高,假如未來處於永久性植物人狀態時,會拒絕氣管內管插管(4.13分,SD=0.92)、葉克膜(4.09分,SD=0.95)、體外心臟按摩(4.08分,SD=0.95)、心臟電擊(4.08分,SD=0.98)急救措施為較高分項目。預立醫療決定行為意向重要預測因子為性別、有書面表達生命末期醫療決策、會參加病人自主權利法及預立醫療決定的宣導講座、預立醫療決定態度、與社會支持(R^2=40.1%, p<.001)。結論/實務應用:本研究發現社區民眾的預立醫療決定行為意向及重要影響行為因素,為未來提升民眾預立醫療決定簽署率等相關政策措施重要參考。
台灣城市治理的困境與出路-從Lefebvre「對於城市的權利」談起
台灣城市治理在都市化與全球化浪潮下,使得居民人權不斷面臨挑戰。晚近法國新馬克思主義空間理論學者Henri Lefebvre提出「對於城市的權利」(the right to the city),對於新自由主義思潮下的主流政治經濟論述提出批判回應。本文以歷史文獻分析法從全球化下城市發展問題及城市權利規範倡議面向,論析「對於城市的權利」內涵,繼而探討台灣城市發展治理過程中有關「對於城市的權利」爭辯性,最後探討該概念在台灣城市民主治理進程中對於促進居民人權保障之啟發意涵。本文研究認為,台灣城市發展治理過程中過度以城市空間交換價值主宰凌駕於使用價值之弊病,導致城市居民民主與公民權衰落現象;台灣城市治理當局、企業、地方派系形成的非正式但相對穩定政權聯盟,以及社會運動者自身面臨建構跨域非政治性認同聯盟遭遇之挑戰,皆使得以「對於城市的權利」概念推動新公民身份權利與新社會契約規範立法遭遇莫大阻力。儘管如此,包括台灣在內有關全球城市權利運動和積極政策作為,仍可望對既有民主體制產生創造性衝撞作用。面對城市發展規劃諸多迷思,仍賴更多城市居民形成以人權取向為發展依歸之市民文化底蘊,方能超越烏托邦理念與激進社會革命兩者之純粹爭辯,從而建構更具實際存在感之「對於城市的權利」。
幫助自殺與積極死亡協助的適度合法化
重症或末期病人可能不堪痛苦的折磨,尋求他人協助而得解脫。協助解脫即是死亡協助,其方式可粗略分為消極或積極。關於消極的死亡協助,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加以規範。但是,病人可能希望得到更積極的死亡協助,便逾越了前述兩個法律的界線。醫師如果提供積極的死亡協助,視情況可能成立幫助自殺罪或受請求殺人罪。這是刑法第275條所禁止的,一般稱為「加工自殺罪」。想要讓積極的死亡協助合法化,或有條件的合法化,必須調整加工自殺罪的內涵。本文即在討論如何調整,並以荷蘭、瑞士與德國的相關法制作為借鑒。死亡協助涉及生命的放棄,這不是單純的刑法解釋學所能回答,而必須藉助宗教或高度精神性的意見當作支撐。關於這一點,本文也試著精要說明基督教與佛教的觀點。
論公司法上共同繼承股份之權利行使
共同繼承股份之情形,共同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屬公同共有關係,在此期間,彼等如何行使股東權之問題,公司法僅規定股份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權利,其他則付之闕如,而司法實務對此相關議題,常見判決間之見解分歧。本文以日本法為借鏡,主要針對以下三個議題進行探討。第一,公司法要求股份共有人推派權利行使人代為行使權利之規定,共同繼承人應以全體同意之方式抑或多數決之方式為之。第二,共同繼承人推派權利行使人前,得否行使股東權,如可,其方式為何;又,股東權之保存行為,是否亦應以同樣方式為之,或應做特別處理。第三,共同繼承人是否須依公司法中股份轉讓之過戶登記的規定,完成過戶登記,始得行使股東權。
從查理周刊等攻擊事件思考移民社會中基本權保障之潛在問題
2015 年1 月7 日法國查理週刊槍擊事件,引起多方關注,此事件於國內熟悉之憲法學自由權平等權區分架構下,屬於自由權衝突或是言論自由管制之問題,亦即查理週刊之言論自由(媒體自由)與穆斯林之宗教自由兩者間之衝突或是前者言論自由之管制問題。本文試圖將平等保障問題帶入憲法自由權利衝突之討論脈絡中,點出在關涉不同文化及精神自由之基本權利衝突時,應參酌憲法平等保障,將各權利主體之強弱勢置於所處之社會文化環境中進行討論。隨後本文藉由壓迫與歧視之多重交錯性觀點,重新以平等保障之角度理解法國查理週刊槍擊事件之爭議並檢視法國穆斯林之處境。最後,本文思考法律與國家公權力在此類事件之可能立場及角色為何。
民法上之權益歸屬秩序
民法內確實存在著權益歸屬秩序。座落在民法規範計畫主幹上之權利(例如物權)與利益(例如占有),其歸屬尤其明顯。人們似乎很容易認知到這些歸屬。儘管如此,無論台灣或德國文獻,均並未明白清楚呈現出這項秩序。本文將歸屬規範區別成,積極與消極歸屬規範,積極歸屬規範可以是權利、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侵權行為法及不當得利法是消極歸屬規範,保護已經形成之歸屬秩序。這些歸屬規範,亦是民法典之編纂邏輯:立法者不僅依抽象到具體之邏輯,以及依不同權利要件性質規定之關聯編纂民法典,亦依這項歸屬規範關聯編纂民法典。